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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稽查查补的账外经营收入如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税法部
 

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对于稽查查补的企业账外经营收入,如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提出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以查补收入直接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种:将查补收入计入所属年度的收入总额,然后按行业平均税负率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整体进行核定征收。
 
就此,我个人的意见如下:
 
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账外经营成本的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补交税款时,应当扣除纳税人支出的合理成本、费用等。
 
但纳税人通常无法提供账外经营成本的凭证,即使能提供,通常也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该如何计算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扣成本,直接以查补的不含税收入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吗?
 
我的意见是:只要纳税人能初步证明取得收入必然产生相应的成本,那么就不能直接按照查补的收入直接乘以税率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商贸类企业,销售的货物必然有相应的购进成本,如果直接根据查补收入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补税,必然会造成多征税,不符合公平原则。
 
既然不能直接按照查补的收入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补税,纳税人账外经营的成本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凭证又无法查明,那么这种情形就只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时,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面提到的,将查补收入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然后按行业平均税负率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整体进行核定征收;另一种是,仅就查补的账外经营收入按照行业平均税负率进行核定征收。
 
这两种核定征收方式,本身没有对错之分,只是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核定征收方式。
 
如果纳税人账内、账外的经营成本无法准确区分,且纳税人账外经营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的,此种情形,纳税人整个的核算其实都不准确,如果难以查账,那么应当采用以全年总收入为基数核定征收的方式。
 
如果纳税人账内账外经营成本能够区分,且纳税人账外经营的金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小的,那么此时,否定纳税人账内经营核算的结果并不具备合理性,仅应当对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进行核定征收。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的意见,如果不同观点,欢迎提出来沟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