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合规发票被税务局处罚,能否要求开票方赔偿损失?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税法部
裁判要旨:
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合税法规定,购买方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并申报抵扣,双方均有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损失。
案情摘要:
2009年1月15日,东星公司与七五能源公司签订了煤炭供应合同,约定由七五能源公司每月供焦煤10000吨,单价随行就市;第三条约定:运输由七五能源公司组织,运费由七五能源公司承担;第五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承兑结算,款到发货,两票结算,运输票60元/吨,其余开具增值税发票。
合同签订后,七五能源公司按约组织运输给东星公司发送煤炭,东星公司向七五能源公司支付货款,七五能源公司开具了货款收款收据。同时七五能源公司按约定给东星公司提供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运输发票上载明承运人为微山县德隆运输有限公司、鱼台县永利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公司。七五能源公司提供的运输发票东星公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使用。
2011年7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作出临国税罚(2011)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星公司支付运费,收款方与承运人不一致,违反了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数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构成偷税,除追缴税款外,给予少缴税款50%的罚款。东星公司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七五能源公司应赔偿其不予抵扣的税额1109834.61元、罚款554917.31元、滞纳金330989元及地方附加税费144278.5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七五能源公司收取全额货款却出具部分增值税发票和多家运输公司的运输费发票违反规定,东星公司接收并抵扣亦存在过失,因此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综合损害后果产生原因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法院确定双方对于缴纳的税款和罚款承担同等责任。东星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附加税费、罚款,应按照双方过错程度承担。东星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缴纳罚款而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损失属于东星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法院判决:七五能源公司向东星公司支付已由东星公司缴纳的税款的50%共计627056.56元;七五能源公司赔偿东星公司罚款损失共计277458.66元,驳回东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2016)鲁民再326号】
延伸问题评析:
1、关于运输费用开票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视为价外费用,不用与货物借款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两票结算,运输票60元/吨,其余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操作时也是由承运部门将运输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东星公司),然后由七星能源公司将运输费发票也转交给了东星公司。双方的操作方式实质上是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的,运费可以单独开票。税务机关仅以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就认定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费发票不合法,依据并不充分。东星公司没有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些遗憾。
2、判决中关于滞纳金的处理错误
滞纳金不是逾期缴纳罚款产生,而是逾期缴纳税款产生,逾期缴纳罚款产生的是按日加处罚款,并不是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并非东星公司逾期缴纳罚款导致的扩大损失,而属于双方不恰当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应当由原被告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法院对滞纳金产生的原因认定错误,从而导致对滞纳金的处理错误!
风险防控建议:
1、买卖合同中,如果采用货款、运费分别开票的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可代垫运费,并将运费及货款金额分别约定清楚;
2、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对发票是否合规进行审查,如果发票不合规,应退回要求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