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专注税法服务!
税法研究
TAX LAW
司法监督不能缺位,必须赋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可诉性!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税法部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个文书自从被税务机关创立以来,其可诉性就一直争议不断,同案不同结果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人对此的态度一直坚定、明确,必须赋予纳税人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诉讼的权利,否则这个对纳税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一旦脱离司法监督,纳税人权益保障将无从谈起!
 
首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这里“已确定”三个字很明确,税务机关已经对虚开事实做出了确认,否则不能发这个《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其次,根据现行税收规范,虚开发票的认定一旦作出,虚开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不能抵扣,必然对下游企业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些主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内部行政行为,不会对下游企业利益直接产生影响的观点,都是上游税务机关逃避责任、逃避司法监督的诡辩!
 
第三,在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过程中,下游企业根本不知情,更不用说有什么陈述、申辩的权利,税务机关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本身就存在程序正当性问题。
 
第四,《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此,受理纳税人针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的行政诉讼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后,税收立法权本应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但由于我国税收法制不健全的原因,税收立法权事实上长期被税务机关掌握,而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更多的是站在如何保障税收的角度考虑问题,缺乏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考虑。如果司法机关再放弃司法监督的权利,纳税人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此,我也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以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明确纳税人有对《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有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