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研究
TAX LAW
企业最大的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税法部
某天,一人来到A公司,自称是B公司的业务员,向A公司推销一批货物,双方谈好价格后签订了采购合同,该业务员分批将货物送到A公司并向A公司提供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以转账方式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
没过多久,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了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说B公司开具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税务机关遂对A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经查实,A公司实际采购了货物,属于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罚款,但必须将虚开发票的进项税全部转出,需要补缴税款几十万!
类似案件在现实中非常多,A公司冤吗?非常冤!合同签了,货也采购了,款也付了,一笔看起来完全正常的交易,最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缴税务款几十万!这样谁还敢做生意啊,说不定哪天税务机关就找上门来说你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要求补税,防不胜防!
既然A公司这么冤,那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有依据吗?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文件非常不合理。通常来说,税款我们都是直接交给税务机关,但增值税这个制度设计成采购方需要把税款交给上家,也就是交给销售方,这可以认为是税务机关委托上家向下家收取增值税款。
如果上家跑路了,或者通过虚开进项税发票把下家交上来的增值税侵占了,税务机关没有收到相应的税款,这时税务机关不干了,对下家说,上家跑路了,你交给上家的税款不算数,你得从新再交给我!嚓!估计下家心里一万头啥跑过!你说这个文件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归根结底,还是税务机关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没有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把征收税款放在了第一位,完全缺乏对纳税人的利益的考虑。
既然这个文件这么不合理,那我们纳税人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当然是重在预防,这里给大家提以下几点建议:
1.在交易前应该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
2.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3.款项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最好是支付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
4.注意审查对方开具的发票信息,发票开具方必须是交易对方,不能是第三方,注意审查货物的品种、价格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5.注意保存货物实际交付的证据,比如运输单、入库单、过磅单等。
最后,你如果已经遇到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税务局的要求是,如果能从新取得合规的发票,那进项税还是可以抵扣的,但这种情况通常上家都被查了,不可能再给你开合规的发票。
那还有别的什么办法吗?有的,作为最后的希望,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还是可以尝试一下!
这类型案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尝试进行突破:
一是针对上游税务机关向下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起复议及诉讼,如果能撤销这个通知单,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但目前能否针对这个通知单提起行政诉讼理论及实务上争议都很大,有些法院受理有些法院不受理;
二是直接针对下游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及诉讼,最终的诉讼结果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纳税人胜诉的难度还是比较大,是否需要提起复议及诉讼,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