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Tax evasion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管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主观方面是否属于故意,是区分逃税与漏税的关键。所谓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利润等。漏税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的逃税手段,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相关资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等。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有两类逃税行为:一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二是不申报。
(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等虚假资料等;
4、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二)不申报
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定罪量刑标准
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计算方式:
1、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2、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3、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4、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10%,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初犯免责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刑法的打击面过大,给行为人悔过的机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稳定和巩固税源。
注意: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存在重大区别:
(1)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以其已经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前提。如果扣缴义务人只是没有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则只属于违背扣缴义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逃税罪处理;但如果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2)对扣缴义务人只有数额的规定,没有比例的要求。扣缴义务人逃税数额,只需要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3)对扣缴义务人没有初犯免责的规定。